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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/12/29 | 小小的官司赢了
类别(IT随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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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
(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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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(6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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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2:56
耐克产品广告中的火柴棍小人形象
法庭上出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
闪客维权第一案宣判 法院认定广告侵权 判赔“小小”30万
“火柴人”是国内著名闪客“小小”设计的经典Flash形象,全球运动用品巨头耐克公司因在广告中使用了非常类似的“黑棍小人”,被“小小”告上法院并索赔200万元。
今天上午9时,一中院对这起“闪客维权第一案”作出一审判决,耐克公司被法院认定构成剽窃侵权,法院判令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,并赔偿“小小”经济损失30万元。为消除侵权影响,法院还判令耐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新浪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。
庭审现场 判决书长达24页
虽然“火柴棍小人”看上去只需要一笔就能画出,但因其引发的这场著作权判决书长达24页。判决书的核心,同时也是耐克公司和小小争议的焦点———“火柴人”是否具有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”。“火柴棍小人”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———法官用了约1000字的篇幅得出这一关键结论。
法官认为,“火柴棍小人”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了公共领域中“线条小人”形象的通用方法———黑色、棍状,但其中的黑色线条的粗细、厚重、圆润程度的选取,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、立体的效果,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“线条小人”形象,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。可见,小小在设计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时,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,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“线条小人”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,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“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”即美术作品。
至于耐克公司广告中使用的“黑棍小人”与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的相似性则是显而易见的,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、厚重、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、立体效果都基本相似。法院认为“黑棍小人”是对“火柴棍小人”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。闪客“小小”今没出庭
闪客小小今天没有出庭。宣判后,小小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:“我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,但是否上诉需要回去跟他商量一下。”而耐克公司的代理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。
人物链接
“小小”是国内最为知名的闪客(擅长制作Flash动画的人)之一。“小小”是朱志强的笔名,他于1999年开始创作“火柴棍小人”,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系列Flash作品。代表作品为《过关斩将》、《小小3号》、《小小特警》等。
案情回放
2003年10月起,耐克公司为举办活动宣传推广其新产品,分别在自己的网站、新浪网首页等处发布广告。广告中大量出现了近似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。
2003年12月,闪客“小小”认为耐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将美国耐克公司、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公司及其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、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。
2004年7月15日,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。
看完新闻,我感觉是好事情。我原以为小小也是从线条人的创意演化而来,耐克虽然明显是从他那抄,但是小小也没道理打赢官司,因为耐克也可以说他也是从线条人演化的。虽然从道德上bs一下耐克,但是法律上可能拿他没办法。
官司赢了应该是好事情,对原创者的权利进行了保障,有利于创作环境,对于我们这些从事脑力劳动的人,应该是好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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